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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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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卫生全行业管理,制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研究制订全市农村卫生和社会卫生服务规划及管理措施,抓好全市医疗卫生网络建设与管理;研究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三)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疾病的防治规划和防治措施,组织开展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四)负责全市医疗行政管理,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运动机制的改革;实施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医疗标准、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实施大型医疗设备(30万元以上)配置的准入制度。
(五)依法监督管理全市输血工作及全市临床用血质量。
(六)依法制订全市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管理全市妇女儿童保健和婚前保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员素质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
(七)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对全市食品、环境、职业、放射、公共饮水、学校卫生开展预防性、经常性监督管理;依法对全市食品、化妆品等与健康相关产品进行监督、监测。
(八)研究拟定全市重点医学科技和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制订全市医学继续教育的规划、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及应用工作;指导和管理卫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卫生技术职称考试,评审、指导医卫单位做好岗位聘用等工作。
(九)组织全市医学卫生方面的政府与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负责全市卫生援外工作、劳务输出工作和国际卫生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制订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全市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
(十一)承担市委、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及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市红十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负责干部保健工作,负责全市公费医疗的监督管理,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工作并参与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管理全市医疗救护工作,组织高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会同乡镇、街办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抢救伤病员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和蔓延。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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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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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制订局机关各项政务管理工作制度;负责综合性政策调研,拟订全市卫生工作政策规定;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机关财务、行政事务、政务信息、基建、房产、国有资产以及双拥、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及总务、后勤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系统表彰奖励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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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主任: 王国庆 副主任:王东林 电话:0714 87121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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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工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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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局系统党建工作的考核、奖惩及调研,局系统党的宣传、统战、外事工作,全市卫生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职业道德建设;负责老干部工作及群团工作。
研究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卫生机构编制标准。负责局机关、全市卫生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调配,劳动工资和保险福利等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卫生人事制度改革;按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指导医卫单位岗位聘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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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科长:石朋庆 副科长:郑介文 联系电话:0714 87123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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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划财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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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全市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协调平衡全市卫生资源开发、配置工作,编制和修订、调整区域规划。协同物价、财政部门制订市管医疗卫生服务项目价格。编制全市卫生决算,贯彻省、市制订的财务制度并监督实施。管理全市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负责联系世界银行卫生贷款工作。
做好审计计划、报告、总结等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督、检查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维护财经秩序;负责全市卫生月审工作的管理及审计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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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科长:黄学鹏 副科长:叶天康 电话0714 8721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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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政科(加挂中医科、科教科、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医疗卫生动员办公室的牌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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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医疗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农村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三级医疗卫生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制订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审批、注册、变更登记和医疗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拟定医疗机构的规划,监督实施医疗机构的国家技术标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服务规范,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依法监督管理全市输血工作,负责全市用血质量的管理;负责全市临床检验和临床药学管理工作;组织对全市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的调查处理;负责至全市医疗广告的审批管理;负责全市医疗器械装备管理工作,实施大型医疗设备(30万元以上)配置和准入制度;负责全市医疗救护工作;参与组织招生、征兵、招飞、老干部体检工作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研究拟定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确定卫生科技优先发展领域,制定重大疾病研究项目计划;组织协调省重点医药科研攻关及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开展和管理成果的推荐预审、推广、应用,科技交流和科技奖励工作。指导和督促医卫单位安排医学院校学生实习及职工进修工作,负责全市继续医学教育及岗位培训、乡村医生培训等工作。实施医务人员执业许可制度;负责专业技术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和职称晋升考试考务工作及培训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中医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中医医疗机构的改革;管理全市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研究制订全市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管理婚前医学检查、卫生指导与卫生咨询;指导全市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的业务工作;负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实施的监督管理;协调有关方面做好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质量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
贯彻落实《区域卫生规划》,研究拟定农村卫生、城镇社区卫生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的发展规划和措施,推进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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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科长:段辛伟 副科长:王如意 电话:0714 8719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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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疾病控制科(加挂卫生法制监督科、市委、市政府食品卫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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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拟定全市传染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学生常见病等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制订全市疾病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和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关系,指导其实行疫病防治目标管理;遇重大疫情和自然灾害时,协同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疫(病)情和突发事件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病)情的发生和蔓延;依法统计、报告疫情。组织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卫生方法法律、法规;组织全市管理卫生法制宣传和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卫生执法监督;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防治和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公共饮水和学生卫生,依据卫生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标准实施卫生监督、监测,并核发卫生许可证、相关职业从业人员健康证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查处卫生违法案件;负责全市卫生事业有关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承担市委、市政府食品卫生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负责职业卫生管理,矿山卫生评价职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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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科长:黄运珠 电话:0714 8731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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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市委、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血防地病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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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编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血吸虫病以及碘缺乏病、地方性氟中毒等地方病的防治、监测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开展综合治理、科学防治的情况。组织对辖区消灭或控制血吸虫病、地方病达标考核的鉴定。参与血吸虫病地方病有关的工程设计、论证与竣工验收,疫区取土取水核准,责令被检查单位限期改进血吸虫病地方病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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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主任:焦丹 电话:0714 8725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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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医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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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公费医疗政策和管理办法,指导和推进全市公费医疗改革和管理工作;负责市直单位干部医疗保健工作及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与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公费医疗的管理与监督;会同财政部门完成全市公费医疗经费的预算、结算、拨款等工作;制订公费医疗报销药品目录,做好转出市外治疗、诊断人员的审批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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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主任:向细玉 电话:0714 871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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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爱卫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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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制订全市爱国卫生运动规划、标准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城乡社区公共卫生工作,组织动员群众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和群众性的社会卫生监督;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科学知识;负责卫生城市、卫生城镇、卫生乡村、卫生先进单位的建设和考核;指导开展除害灭病活动和农村改水改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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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汤海平 电话07148723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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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市红十字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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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执行《红十字会法》,开展全市红十字会工作。
纪检(监察)、工会机构按有关文件规定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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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主任:王如意 电话:0714 8717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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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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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机关行政编制16名,事业编制5名,工勤事业编制2名,共计23名。其中部门领导职数1正3副,过渡期间2正3副;纪委书记1名,工会主席1名;市公费办、市爱卫办各备配事局级领导职数1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9名。
按规定配备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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